深化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改革
深化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改革
□ 彭桂东
人民法院失信治理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更是关乎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与道德价值的重塑。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将失信治理作为落实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抓手,持续推动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环节的改革,逐步形成“精准认定、分类惩戒、动态修复”的全链条闭环治理模式。
严格规范认定,从实体、程序两方面确保失信惩戒的规范性。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是信用惩戒的源头环节。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烟台法院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作为核心认定要件,通过“三查三核”机制以“主观逃避执行”与“客观履行不能”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人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拓展网络查控财产类型,上线试运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查控系统和京东司法协查系统。同时加大财产线下查找力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当事人核实履行意愿,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烟台法院构建失信惩戒“告知—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全流程链条。执行通知中明确载明失信风险提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落实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作出的失信惩戒决定均需经合议庭合议、庭长阅核;失信惩戒法律文书需送达给执行案件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异议处理绿色通道,由执行实施法官3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失信惩戒异议核查并反馈。
坚持比例原则,构建分级分类的精准治理体系。
比例原则,强调权力行使的适度性,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特点。失信惩戒作为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当确保惩戒手段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罚失当”。分级分类管理是落实比例原则、破解“惩戒泛化”问题的核心路径。烟台法院大力推动“失信惩戒分级 特殊主体分类”双轨机制,实现惩戒力度与失信程度相匹配。强化失信惩戒分级管理。以当事人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为标准,构建“警示教育 预处罚 失信惩戒”梯度分级惩戒格局。
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警示约谈、限制高消费等方式教育纠正,其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限制;对有一般失信行为但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执行措施严厉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裁定书》,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直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让其在贷款、投资、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同时通过新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给被执行人造成舆论压力。
强化信用修复,打通“失信—守信”转换通道。
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配套机制,通过正向激励鼓励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赋予失信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修复,避免因长期信用惩戒导致其被社会排斥,彰显了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治理智慧。
失信信息的屏蔽、撤销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主要手段。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或者长期在失信名单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正在发布中的失信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工作,发现不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法定情形的,立即予以撤销。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存在疾病、丧葬等紧急情况的,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临时解除被执行人限制出行措施。推进执破融合工作。对处于失能状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程序使被执行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作者系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法治日报彭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