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起,山东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5月1日12时开始,山东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通知明确,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的,由船籍港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本市范围内渔港停靠休渔或者商省内其他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异地休渔;确需在外省(市)休渔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函商外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申请在我省渔港停靠休渔,应当由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
所有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船。所租(征)用的渔船涉及捕捞作业的,还应当申请取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通知明确了管控重点,要求严密管控休渔渔船、休渔港口、沿海岸线、渔获物流通、修造船厂、从业人员、海上渔区、渔业安全。同时,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部门联管联控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职责,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建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执行伏休管理规定不力、伏休管控秩序混乱的地区,有关问题向属地人民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