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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二套转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细则 纳税人可享20年个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近日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明确,“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在满足条件下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举是对2023年“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的配套支持,旨在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税负,最高可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根据答复内容,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完成“二套转首套”操作,且商业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房贷利率的,若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即可自首套利率还款当月起享受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期限最长240个月,且纳税人终身仅能享受一次该政策。这一规定直接呼应了201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核心条款。

政策背景源于2023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推行的“认房不认贷”新政。该政策规定,家庭成员在当地无成套住房的购房者,无论是否有贷款记录,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同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文推动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下调,促使大量借款人通过“二套转首套”申请利率调整。例如,部分购房者因历史贷款记录被认定为二套房,新政后通过手续变更享受首套利率,现可同步获得个税扣除权益。

操作层面,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等信息。填报后既可在月度预扣时享受优惠,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税务总局特别说明,存量房贷置换或商转公贷款业务中,若置换前后为同一套住房且新贷款符合首套利率条件,扣除权益不受影响。

对于婚前双方均享受扣除的情形,婚后可选择由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扣50%,婚前月份仍可按原标准全额扣除。这一细则解决了家庭税务筹划的实际需求,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设计。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观察君